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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2024年巩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4-09-19 17:40   人社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层级

是否高频事项

备注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县级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县级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县级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县级

5

对工伤鉴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县级

6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县级

7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

8

对招工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

9

对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

10

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

11

对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

12

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县级

13

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

14

对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介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县级

15

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

16

对无理抗拒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县级

17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

县级

18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

县级

1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

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50号)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

20

社会保险稽核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级

2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

22

对劳动保障日常巡视对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

23

对劳动保障对象书面审查(年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

2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县级

25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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