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巩)应急罚告〔2022〕8号
巩留县康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MA7J5Y4Q56):
(扫描查收电子文书)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康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经检查档案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
巩留县康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询问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图片1
张。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进行处罚。拟对你(单
位)作出人民币10100元(壹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巩留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巩留县团结路48号
联系人:蒲梅联系电话:0999-5625399邮政编码:835400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共1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