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伊宁市捷恩钢结构加工厂
地址:伊宁市巴彦岱镇东巴扎二组
邮政编码:83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倪*丰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2024年4月22日下午下午,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消息说新疆那拉本源乳业有限公司车间楼层外围发生火灾。局领导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火灾因处理及时,在初起阶段被成功扑灭,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焊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电焊临时用电不规范;2、电焊机接地不规范;3、电焊临时用电插座损坏;4、对危险作业的危险识别管理不到位。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巩)应急检查【2024】22号,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巩)应急责改〔2024〕19号。
主要证据为: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伊宁市捷恩钢结构加工厂新疆那拉本源乳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励*、电焊现场监护人陈*伟、电焊工倪*浩询问笔录各1份;4、现场检查图片4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