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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2022-12-28 16:04   审计局

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审计机关公正执法,特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审计依据

《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对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接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对县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县地税局税务经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政府各部门、国家事业组织和其他接受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依法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六)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纳事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经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际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本县的中央.省属行政、事业、企业等组织的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县属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行审计。

(十二)本级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依照国家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十四)依法受理因审计单位不服所辖县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十五)承办其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其他特别交办事项。

三、审计程序及期限

(一)审计机关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按规定交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或有关个人签名或盖章。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其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交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五)审计组在审计事项实施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审汁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最长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60天时限。提交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0日内.最长不得超过国家审计署规定的30日期限,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七)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八)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汁机关。

(九)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审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计机关的权利

1、索取审计资料权: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检查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取证权: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或采取措施权:

(1)审计机关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子以制止、责令交出等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建议权和提请建议权: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通报、公布权:

审计机关有权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处理.处罚权: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或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有权对违法所得的资产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缴纳,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耐务收支行为.还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计机关的义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审计处理处罚。

五、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审计单位的权利

1、申请回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权

实施审计后,被审计单位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书面反馈意见的权利

3、听证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时、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责任人员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收到审计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申诉权

被审计单位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且又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审计机关申诉。

6、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因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1、应如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

2、按规定如实报送本单位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4、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对审计组出具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认真核实,如实签署意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6、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应按规定认真执行,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要认真落实。

六、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审计单位、有关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经赔偿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赔偿。审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向责任人赔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责令退赔。

七、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八、审计人员廉政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九、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十、监督举报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对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举报。

(二)对违法者的追究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5622335   562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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