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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信息公开
伊巩市监行罚〔2023〕126号
2023-12-25 15:43   市监局

     当事人:巩留县敏捷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QJQ9R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巩留镇西公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4******0036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巩留镇西公园社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12月3日我局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伊检测院SP字第2727号,抽样单编号:DBJ23654000830400463ZX,显示巩留县敏捷食品店制作销售的米通中糖精钠的残留量不合格。巩留县敏捷食品店制售不合格米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送达了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负责人*·*克进行了询问,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召回不合格产品通知。调查认定的事实:巩留县敏捷食品店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米通情况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巩留县敏捷食品店经营的米通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糖精钠的残留量不合格,检验报告:№:(2023)伊检测院SP字第2727号,抽样单编号:DBJ23654000830400463Z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该店已停止制作销售不合格米通。

2.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该店资质合法。

3.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证明巩留县敏捷食品店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米通情况属实,销售不合格米通获利32元。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进行了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不是故意添加;2、不清楚糖精钠不能添加到米通当中,导致米通抽检不合格;3、主动消除危害,停止制作米通;4、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对消费者进行赔付,主动消除危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本案性质: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调查过程中该店店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该店抽检后没有进行制作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第一时间发布了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店使用工农牌糖精钠添加剂,该添加剂不得在米通中使用,产生问题的原因为该店在制作米通过程中使用了含糖精钠添加剂所致,违法所得3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没收不合格米通15公斤;2、没收工农牌糖精钠2包;3、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4、罚款2000.00元;罚没合计203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巩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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