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司法局权责清单(共18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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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
(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申请进行初审 |
负责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申请进行初审 |
直接实施任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4月23日颁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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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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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警告、对律师提出处罚建议 |
依法依规实施县市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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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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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
负责权限内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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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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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开展监督管理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
负责权限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2.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3.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对律师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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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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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市区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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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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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罚款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市区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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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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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为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警告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市区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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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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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行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负责依法依规实施县市区本级行政处罚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2021年1月22日修正)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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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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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请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正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正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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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公证员年度考核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9月1日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正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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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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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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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监督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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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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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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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巩留县司法局 |
法治宣传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负责拟定县市区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县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2.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普法规划实施中的动态监测,开展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终期总结验收,组织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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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推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等相关工作;
(六)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进度、质量、成效和创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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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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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
负责县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妨碍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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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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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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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权限内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率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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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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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
第九条第五项:“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成效考核内容,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组织开展县市表彰 |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开展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21年5月27日通过)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二)制定、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四)推进法治实践和法治示范城市、法治示范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验收考核、评估及表彰等相关工作;(六)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 (七)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他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及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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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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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385号公布)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对在县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公布)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385号公布)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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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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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第二款:“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批准县市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通过)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第二款:“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第七条第三款:“地(市)、县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
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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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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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巩留县司法局 |
办公室 |
县市区级 |
负责对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负责权限内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规定程序实施表彰。
2.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和证书。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给予奖励的;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奖励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奖励审批的;
4.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6.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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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法律援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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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第3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2006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
巩留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县市区级 |
负责受理、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负责受理、审查县市区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法律援助。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朱雀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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