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
二、《关于做好巩留县民政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
4.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9]111号)
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临时救助办法》(伊州政办规字[2021]2号)
三、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临时救助标准和申领程序
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报巩留县民政局备案,做好系统录入、档案归整工作;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巩留县民政局“一事一议”进行审批,巩留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存档;救助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由巩留县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批发放。
原文:关于做好巩留县民政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