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行政许可 |
【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 2004 年6 月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中共巩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县(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事业单位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许可 |
负责本行政区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3.核准责任:对申请2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发(缴)证章责任: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5.公告责任: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7.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8.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10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 2004 年6 月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核准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登记的理由的。(六)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核准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登记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依法核准登记的;(九)擅自收费的;(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