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自治区政府网 伊犁州政府网 欢迎访问新疆巩留县人民政府网站!   今天是:
2025年3月16日  星期日
无障碍|
 
 首页  |  走进巩留  |  新闻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专题专栏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正文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巩应急罚〔2023〕煤2号
2023-03-09 18:01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人:吕春国,性别:男,年龄:47,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山东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168号7号楼3单元101号邮政编码:835407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巩留县塔拉迪煤矿职务:矿长单位地址:巩留县阿克图别克镇塔拉迪沟

违法事实及证据:1.1703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口风门底部漏风、风窗无管理牌板;1703联络巷风门底部、水沟漏风;2.1703综放工作面66#、67#支架立柱活柱行程不足40mm,71#、73#、75#支架顶梁未接顶,前立柱无压力检测表,43#、44#支架顶梁前探梁未接顶,高度达300mm;3.煤矿C7煤层采区设计已编制未会审;下端头支护与1703综放工作面设计不符;1703综放工作面在C8煤层下(采空区)开采,未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采煤标准化第二部分质量与安全顶板管理标准要求;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1.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2.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3.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33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关闭窗口
 

开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承办:巩留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巩留县人民政府行政楼三楼

联系电话:0999-8682004 邮编:835400 网站标识:6540240001 技术支持:

新ICP备19001402号-1 新公安网备6540240265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