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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巩应急罚〔2023〕煤4号
2023-05-25 18:13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4

被处罚人:王超性别:年龄:37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新疆昭苏县阔克吐拜镇77团丁香路2巷2号

邮政编码:835407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巩留县阿克图别克乡新建煤矿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巩留县阿克图别克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1、矿井停产期间,2023年3月6日至16日,未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皮带上山回风联络巷,检查时掘进工作面共施工19m(已贯通),且相关图纸、汇报材料均未提供该巷道情况,调度台账中无该巷道施工记录,施工期间未安装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2、人员入井检身记录显示2023年3月6日至16日矿实际每天下井30余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每天下井人数5至12人,部分下井人员未携带人员定位卡。3、《隐患整改“五定”表》记录2023年2月4日王崇军(董事长)、唐新维、范国栋(矿长)、王进、叶加新、刘保山入井排查隐患,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除王进外,其余人员均无入井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3、《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的规定。

决定给予1.处三万元罚款;2.警告,处一千元罚款;3、警告,处一千元罚款。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或者伊犁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351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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