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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巩)应急罚〔2024〕4 号
2024-05-21 16:19   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羊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MAC

8219R89)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团结东路南侧九城商贸中心第111102层房邮政编码:8354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425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去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羊场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开关箱箱门跨接线脱落;未按室未安装应急照明灯;控制室未安装疏散安全指示牌;控制室配电柜前缺少绝缘胶垫;控制室开关未安装在开关箱内;配电室孔洞未进行封堵;配电室照明线未进行穿管保护;隐患排查记录不规范;无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钢爬梯一侧缺少扶手;现场开关箱箱门接线不规范;沉淀池缺少水深高度标识;无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台账。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羊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李*辉、法人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11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0.5.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2.5.1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巩留县支行,账号11100104000765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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