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制定原则和过程
(一)制定原则。一是坚持同地同价。原则上同一区片内不同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以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二是坚持维护权益。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需要。三是坚持协调平衡。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水平,相邻区片的补偿标准应相互衔接,并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四是坚持公开公正。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同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制定过程。区片综合地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通过确定测算范围、合理划分区片、选用农用地产值因素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和年产值倍数法等方法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结合近年各地征地案例,将测算成果与现行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比较验证,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为保持自治区土地征收政策连续性,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定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区片综合地价的3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70%。在自治区公布的标准基础上,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具体比例。
(三)地类调节系数。为确保区片综合地价与林地、草地原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将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与林地、草地原补偿标准按比例换算。其中,其中:乔木林地调节系数为1.0、灌木林地调节系数为0.53、灌丛沼泽调节系数为0.53、其它林地调节系数为1.0;天然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23、人工牧草地调节系数为0.55、沼泽草地调节系数为0.23、园地调节系数为2.0、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04。其他草地参照天然牧草地调节系数执行。
四、区片综合地价特点
一是区片综合地价全面反映农用地价值。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科学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二是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有提高。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因素,并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定的补偿价格更加科学合理,突破了过去规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是区片综合地价实现了同地同价。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同一区片内执行同一价格,不因征地目的、土地用途和种植作物的不同而有差异,切实做到补偿标准同地同价,有效解决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同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有助于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