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审核确认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