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属于刚性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非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二、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书;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家庭有残疾、重病、就学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确认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应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