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煤矿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水平,保障依法办矿、合法生产,形成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格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的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由县安委会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市监局、公安局、商务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住建局、人社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电力公司、提克阿热克镇政府、阿克图别克镇政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三条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协调联动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乡镇政府(片区管委会)和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巩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规定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通过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涉及煤矿生产秩序、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关闭退出、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协调联动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的参加人为协调联动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各协调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按时参加。
第五条 联合执法机制
(一)联合检查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联合检查行动,由应急管理局或其他成员单位牵头,制定联合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煤矿进行联合检查。特殊时段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可另组织联合检查。
(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于确定的重大隐患,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和逾期未完成整改不得复产的规定,督促企业必须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三)违法行为查处制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成员单位应当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信息共享机制
(一)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联系,通过信息公开、情况通报等方式推进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调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事项解决。
(二)协调联动成员单位在对煤矿日常监管或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及时书面通报移交协调联动有关成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对煤矿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关闭退出等信息应及时通报其他协调联动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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