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推动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发挥典型执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公布2023年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对巩留县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3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去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配电房存在安全隐患,该公司配电室内配电柜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同时,配电室内堆放杂物,且没有门进行关闭。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对伊犁天时猫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2023年7月5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去伊犁天时猫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门口大配电箱箱门未进行跨接,同时,箱门上安全标识不规范,存在1处一般安全隐患。
【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对巩留县福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7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福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员工刘小杰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核实,现场电焊人员刘小杰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视为无证作业。经询问,公司另一电焊作业人员刘少华也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该公司2名电焊人员均为无证作业。
【处罚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巩留县应急管理局对巩留县八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7日,巩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巩留县八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员工胡明永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持伊犁技师培训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电工)进行作业,视为无证作业。
【处罚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巩留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