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遵守法规,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由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警务室负责办理,犬主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犬只照片到居住地村(社区)警务室填写申请表。
二、加强管理,安全养犬。携犬出户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避免伤人、惊扰等意外发生。
三、爱护环境,卫生养犬。外出遛犬时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犬或放任犬只践踏生活小区、休闲场所等公共草地,维护洁净优美的卫生环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
四、尊重他人,文明养犬。要注重邻里和谐,体谅他人感受,防止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避免发生矛盾纠纷;不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虐待、遗弃犬。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居民应当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村(社区)警务室申请养犬信息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领取《养犬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养犬管理部门的管理。
广大居民如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不文明养犬行为的问题,可以拨打举报投诉电话:
巩留县公安局电话:
0999-5623800
联系人:
吕警官18197988784
特此通告。
巩留县公安局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