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族群众: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巩留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时间、规定限然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巩留县城市建成区划定限然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设定巩留县生态环境局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150米区域内为限燃区。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8日起至2月24日。
三、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本《通告》,禁止在限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巩留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