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巩留县机构改革方案》(伊州党办厅字[2019] 10号)和巩留县委办公室、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巩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巩党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巩留县农业农村局是巩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巩留县畜牧兽医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巩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巩留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巩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巩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县委工作要求。第四条巩留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县委涉农政策的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 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畜牧业、动物卫生等方面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畜牧业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的管理及引进工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农业项目实施。
(六)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承担农业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种植业、农场、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管。
(七)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蜂产业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种植新品种保护。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制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开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植物疫病的检疫和防控。(3)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