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巩留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将对巩留县在册捕捞渔民、渔业捕捞单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标准根据198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1989)新(渔政)字第08号文件明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执行。请我县所有在册登记渔民或渔业捕捞单位于每年5月10日前完成当年度缴费工作。具体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公示如下: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凡在巩留县天然水域从事淡水渔业资源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巩留县农业农村局完成新办或续展《新疆伊犁河流域渔业捕捞许可证》前,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为:按不超过年捕鱼量总产值的7%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产值核算参考上年价格,下同);从事付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不超过年捕鱼量总产值的10%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管理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巩留县农业农村局将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规定的期限如数交存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与之有关的事宜,按自治区财政厅新财综字(1987)28号文规定办理。
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使用范围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主要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管理及渔业资源有关的科研工作。
4.缴费地点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巩留镇库尔旦社区文化北路009号)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