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农村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者调整农业农村规划、计划。包括: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业功能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发展规划。
(二)农业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包括:农业资源开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府投资的重大农村社会事业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农村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或者调整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动植物防疫、农业农村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农产品、农业特许经营服务价格。包括:农机补贴、农业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各类补贴、产业奖补政策。
(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和标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