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伊巩市监企听告字〔2024〕24-2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伊巩市监企听告字〔2024〕24-29号
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我局通过巩留县政府网公布了督促企业补报年报或注销登记的公告到期后仍未整改,对你单位进行企业查询登记信息,对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和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核实,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证明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构成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连续两年以上未按时进行年报系统查询截图。2.通过巩留县政府网公布督促企业补报年报或注销登记的公告。3.巩留县税务局出具的公司税务纳税情况证明。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本局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吊销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本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拟吊销6家企业营业执照名单
联系电话:0999-5626315;5622622
特此公告
本文书一式三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
6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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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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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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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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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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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R6Q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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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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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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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R8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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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钧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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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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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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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红太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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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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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1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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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鑫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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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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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R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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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合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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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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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D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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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盛鑫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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