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令第3号)、《自治区区本级关于协议定点药店提供慢性病药品和特药谈判药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医保[2019]90号)精神,经我局对新疆安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第二十九分店定点申请进行了材料审查和现场评估,符合定点条件,拟定为巩留县医疗保障局定点零售药店。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月17日-5月23日(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巩留县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0999—8682033,巩留县和平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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