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巩留县供排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54246N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大营盘社区新华东路010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巩留县供排水公司(巩留县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未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1日),用于证实巩留县供排水公司(巩留县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违法事实;2.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24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13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024年6月13日):2008年8月20日取得关于对巩留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监函[2008]362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6月13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6.照片(2024年6月11日)及微信和电话通知记录,用于证实违法事实。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8.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二条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巩罚告字〔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巩留县供排水公司(巩留县无害化生活垃圾填埋场)涉嫌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玖佰元整(319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0090249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