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巩留县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1975D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中小微企业园,皮毛长路西侧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巩留县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安装一台2t/h承压蒸汽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3日、)和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3日),用于证实巩留县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2.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3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024年7月3日):2020年11月20日取得关于对年产3万m3苯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函[2020]79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5.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3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6.照片(2024年7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8.购销合同(2024年7月8日),用于证明锅炉项目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巩罚告字〔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巩留县银丰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整罚款捌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0090249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