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巩留县腾创沙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A3Q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库尔旦社区皮毛厂路030号由南向北9号生产车间附属办公室202室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洗砂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执法检查通知单(2024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3日)、现场勘察示意图(2024年7月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4年5月22日),用于证实巩留县腾创沙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事实;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3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3日)、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5月23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2取得《关于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砂石料矿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函[2022]11号)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采矿权转让合同,用于证实《关于巩留县提克阿热克镇砂石料矿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巩环函[2022]11号)中主体新疆亿创科技有限公司已将采矿权及房屋设备、道路等工程一次性转让给巩留县腾创沙场有限责任公司。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3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5.现场照片(2024年5月22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巩罚告字〔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巩留县腾创沙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286600元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