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R89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城镇团结东路南侧九成商贸中心第11幢1层102号房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未依法报批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沥青拌合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日),用于证实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的违法事实;2.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3.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4.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无人机拍摄视频和照片(2024年8月2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5.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申报的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4)第07-20号(2024年7月10日)。6.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日),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巩罚告字〔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新疆济丰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巩留县羊场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元整(299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