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70
地址/住址:新疆伊犁州巩留县库尔德宁镇阿热勒村小库尔敦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6日),用于证实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的违法事实;2.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2日),用于证明被询问人权利;3.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2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4.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2024年8月12日)用于证实该项目取得环评;5.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2024年8月12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6.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照片、视频(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6日),用于证实违法事实。7.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巩留县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8.新疆科瑞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科瑞检字2024-WT-331)、检测报告(科瑞检字2024-WT-332),用于证实违法事实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伊环巩罚告字〔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巩留县纬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库尔敦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户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3006022********279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