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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农牧民家庭惠民政策清单(83项常用惠民政策供参考)
2020-07-23 10:00  

巩留县农牧民家庭惠民政策清单

84项常用惠民政策供参考)

一、住房类惠民政策

1.安居富民工程。

2016年,农村4类重点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85万元/户,对口援疆省市补助2万元/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1.85万元/户,对口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1.85万元/户。灾后重建户均补助3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县级配套1.15万元;

2017年,农村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对口援疆资金1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资金1万元;新增农村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4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2.4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贷款资金1万元;国有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资金0.9万元;国有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3.3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改善人居环境贷款资金1万元;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85万元。

2018年,乡镇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3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52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1万元援疆补助资金待审核后确定;国营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32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52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国营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符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政策的补助对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增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户均享受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

2019年,乡镇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一般户户均补助1.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1万元援疆补助资金待审核后确定;国营农牧场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4.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6万元/户,自治区补助资金0.8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国营农牧场一般户户均补助2.7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

符合享受农村安居工程政策的一般建房户补助对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签订新建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现房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缴纳维修基金,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增量房契税完税凭证的,户均补助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

2020年,乡镇低保户(原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2万元/户;乡镇其他困难群众(原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援疆补助资金1万元;片区党工委低保户(原4类重点对象)户均补助3.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户,援疆补助资金1.1万元/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片区党工委其他困难群众(原一般户)户均补助2.85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1.85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0.9万元,援疆补助资金0.1万元。(政策解释人:李军,县住建局安居办负责人,18139526901)

2.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16年非贫困户补助4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5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2万元/户;2017、2018年、2020年非贫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4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援疆省市补助1万元/户;2019年非贫困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3万元/户,其中中央补助3万元/户。(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3.扶贫易地搬迁项目。2016年中央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补助1万元;地方政府债券人均1万元;专项建设基金人均0.5万元;金融机构长期低息贷款人员3.5万元。(政策解释人:刘金堂,县发改委干部,18935775259)

二、林业草原类惠民政策

4.退耕还林补助。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仅限在国家确认的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农户补助标准为1600元/亩,补助期限5年,分3次兑现,第一年兑现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由政府统一安排)、第三年兑现300元、第五年兑现400元。(政策解释人:刘强,县林业站站长,18999585789)

5.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第一轮2011年至2015年,每亩补贴5.5元;草畜平衡每亩补贴1.5元;新一轮2016年至2020年,一般性禁牧每亩补助6元,水源涵养区禁牧每亩补贴50元,草畜平衡每亩奖励2.5元。(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6.退耕还草项目。2015年退耕还草项目每亩补贴800元,分三年实施,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2016年退耕还草项目每亩补贴1000元,分三年实施,第一年(2017年)每亩补贴600元,第三年每亩补贴400元。(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7.退牧还草工程。2016年退牧还草工程棚圈建设每户补贴600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补贴200元。(政策解释人:乌兰,县草原站站长,18999391242)

三、畜牧类惠民政策

8.种公畜补贴。2015年至2020年,实施种公畜补贴项目。从自治区指定的繁育场引进种公羊、新疆褐牛种公牛给予补助,新疆褐牛种公牛补助5000元/头、哈萨克羊和美利奴细毛羊种公羊补助800元/只;2019年开始,新疆褐牛种公牛补助5000元/头、哈萨克羊和美利奴细毛羊种公羊补助1000元/只。(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9.畜牧政策性保险。2015年以来,实施奶牛、生猪政策性保险补助,政策性保险范围确定为:奶牛保费360元/头,其中政府补助288元/头、农民承担72元/头,如在保险范围内,出现牲畜死亡赔偿6000元/头;奶牛保费600元,其中政府补助480元、农民承担120元,如在保险范围内,出现牲畜死亡赔偿10000元/头;生猪保费60元,其中政府补助48元/口、农民承担12元/口,如在保险范围内,出现牲畜死亡赔偿1000元/口。(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0.动物防疫补助。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80%,自治区财政承担20%,补助疫苗范围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有偿服务”的方式开展动物免疫注射。(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1.畜牧养殖贷款补贴。2016年,自治区使用中央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对农行、工行、中行、建行、信用社等银行,以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2%,发放给养殖场的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补贴。(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2. 肉牛、奶牛良种冻精补助。2015年以来,国家实施肉牛、奶牛改良冻精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美系褐牛冻精80元/剂、德系和牛冻精80元/剂、加系西门塔尔牛冻精70元/剂、国产新疆褐牛冻精17.5元/剂,国家免费提供冻精2剂/头。(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3.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过敏死亡补助。2015年以来,国家对疫苗免疫过敏死亡牲畜实施补助政策,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出现因疫苗过敏死亡的牲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绵羊300元/只、生猪800元/口,牛按照品种不同给予补助,荷斯坦牛6000元/头、西门塔尔牛和新疆褐牛3000元/头。(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4. 标准化规模场(小区)、奶牛家庭牧场补助。2015年以来,国家实施可繁母牛存栏50头以上、可繁母羊存栏300只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0只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和家庭牧场补助政策,根据养殖场(小区)、家庭牧场规模达标情况,按照7:3的标准给予20万元-130万元不等的补助。(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15. 可繁母牛引进补助。2015年至2017年,县一号文件实施从县外引进的新疆褐牛可繁母牛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从县外引进的达到新疆褐牛鉴定标准的可繁母牛补助2000元/头。(政策解释人:木拉提,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13201107968)

四、农业类惠民政策

16.农机购置补贴。补贴范围内的农机具必须具有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实验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度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依据不超过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政策解释人:古丽扎,县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15276361055)

1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在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范围内,对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合法耕地实际用于种植特定作物进行补贴,每块地每年补助一次。

2016年至2017年,小麦、青贮饲料、苜蓿每亩补助100元;正播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贝母、红花)每亩补助18元。

2018年,冬小麦每亩补助130元;春小麦每亩补助115元;青贮饲料、苜蓿每亩补助100元;特色玉米(不含复播)、贝母、红花每亩补助18元。

2019年,冬小麦每亩补助180元春小麦每亩补助115元;青储饲料、苜蓿每亩补贴100元;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贝母、红花、西甜瓜、草莓、大豆、油葵、胡麻、春油菜、蓖麻、黄芪、射干、白术、枸杞、金银花、薰衣草、甜叶菊、芍药、胆南星)每亩补助18元。

2020年至2021年,冬小麦每亩补贴220元;春小麦每亩补贴115元;青贮饲料每亩补贴120元;苜蓿每亩补贴100元;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贝母、红花、西甜瓜、草莓、大豆、胡麻、春油菜、蓖麻、黄芪、射干、白术、枸杞、金银花、薰衣草、甜叶菊、芍药、胆南星)每亩补贴18元。(政策解释人:加米古丽,县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13369998043)

18. 农机深松作业补助。补助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可以是开展农机深松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兑付。同一地块三年内安排实施一次深松作业补助,不得重复。(政策解释人:古丽扎,县农业农村局四级主任科员,15276361055)

19.政策性农业保险。小麦、水稻、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葵花、油菜、大豆、红花)、糖料作物(甜菜)每亩保险费为30-42元,其中政府补贴24-33.6元、农户自缴6-8.4元,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灾害,保险公司每亩赔偿600元。(政策解释人:肖峰,县农办副主任,15276336319)

20. 建档立卡贫困户免费参加农机驾考培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费用1200元,由财政扶贫培训资金承担;大型工程机械(轮式挖掘机、铲车)操作员培训费用4290元,由财政扶贫培训资金承担4000元、农业农村部门承担290元,贫困户不缴费;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政策解释人:张田清,县农广校校长,13999572188)

21. 土地流转补助。2015年,鼓励农民承包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给予农户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将耕地用于发展高效种植,亩产值3000元以上的且形成产业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推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壮大,并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自治州、县级的示范类合作社分别奖补4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政策解释人:李素琴,县农经局局长,13519981811)

22. 土地股份制合作社补助。2016年,鼓励土地股份制合作社的发展,对连片200亩以上,每亩当年一次性奖补50元,对入社的农民每亩当年一次性奖补50元。对多年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治州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政策解释人:李素琴,县农经局局长,13519981811)

23. 发展庭院经济补助。对发展庭院经济集中连片50户以上的示范村队,县财政给予庭院经济示范村队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县在示范村队中评选出100个示范户予以奖励,每户一次性奖励1000元。(政策解释人:李素琴,县农经局局长,13519981811)

24.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由金融机构为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单笔在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基准利率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县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贫困户可循环申请贷款。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以追加贷款扶持,贷款追加后,单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政策解释人:李虎,县扶贫办主任,13519981858)

2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政策解释人:葛孚晶,县扶贫办二级主任科员,13579737101)

五、养老医疗类惠民政策

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12016年2018年度,个人缴费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政府补贴:①每人每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②对参保缴费档次给予补贴,200元起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补贴,最高补贴45元;③对重度残疾、五保户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④对三、四级残疾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

2019年2020年,个人缴费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等14个档次。政府补贴:①每人每年5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20元;②对参保缴费档次给予补贴,200元起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补贴,最高补贴170元;③对重度残疾、五保户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由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④对三、四级残疾、低保户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

2019年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以后脱贫的建档立卡参保人员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由县财政按100元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未脱贫人员由县财政按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未缴费或缴费未满15年的年满60周岁以上贫困人员,可不用补费,直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解释人:赵琴,县人社局征缴科科科长,18699933193)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125元/月。自2018年1月起150元/月;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70-79周岁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5元基础养老金,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计发月数);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役军人的父母、曾获自治级以上个人表彰人员,自领取退休待遇起基础性养老金增发10元/月,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政策解释人:付娜,县人社局待遇支付科科长,13779539923)

(3)对于死亡的参保城乡居民给予丧葬补助,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待遇死亡的发放丧葬费400元/人;2019年1月起领取城乡居民退休待遇死亡的发放丧葬费600元/人。(政策解释人:付娜,县人社局待遇支付科科长,13779539923)

2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州直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婴幼儿及未出生的新生儿,做到应保尽保。2016年新农合每人每年570元,其中,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50元;2017年、2018年新农合每人每年610元,财政补助460元、个人缴费150元;2019年、2020年每人每年810元,个人缴费290元、财政补助520元。城乡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部分按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0%、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统筹基金支付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自治区和疆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标准支付,每年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8万元。住院起付线为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200元,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自治区、疆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线减半收取。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0%和90%,每年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年度限额为800元,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乡镇卫生院最高支付额500元。(政策解释人:陈洁、邱建霞,县医疗保障局干部,18099402618、13899732999)

28.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普通居民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800元。普通居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9800元-5万元,支付比例为65%;5万元-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参保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线与大病保险起付线一致,意外伤害医疗费符合目录范围的由大病保险按50%予以赔付。(政策解释人:陈洁、邱建霞,县医疗保障局干部,18099402618、13899732999)

29. 门诊慢性病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21个病种。一般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支付,不设限额。一般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癫痫病病毒性肝炎(乙肝)。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政策解释人:陈洁、邱建霞,县医疗保障局干部,18099402618、13899732999)

30. 医保扶贫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实行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40%的定额资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按8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5万元。(政策解释人:陈洁、邱建霞,县医疗保障局干部,18099402618、13899732999)

31. 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项目。农村户籍35-64周岁育龄妇女,人均每三年享受宫颈癌筛查79元补助一次,乳腺癌筛查54元补助一次。(政策解释人:郜秀莲,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18099517803)

32. 农村贫困妇女救助项目。经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乳浸润性”或“宫颈癌IIb”以上的农村户口贫困妇女2016年-2019年补助标准为1万元/人。(政策解释人:索菲艳,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15999478388)

33.农村贫困妇女“爱心一元捐”“两癌”救助患有宫颈癌和乳腺癌的农村户口贫困妇女2018年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政策解释人:索菲艳,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15999478388)

34.农村贫困妇女“爱心一元捐”“三癌”购置商业保险。2020年为所有建档立卡妇女及贫困妇女购买“三癌保险”(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每人补助36元,患“三癌”后,保险公司予以赔付1万元。(政策解释人:索菲艳,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15999478388)

35.爱心礼包”援疆资金2018年援疆省市为贫困妇女发放100元/人的“爱心礼包”。(政策解释人:田莉,县妇联三级主任科员,13779562818)

36.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农村户籍待孕夫妇,一对夫妻享受240元。(政策解释人:郜秀莲,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18099517803)

37.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待孕妇女享受孕前三个月和孕早起三个月价值为30元的叶酸补助。(政策解释人:郜秀莲,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18099517803)

3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辖区农业户籍孕产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孕产妇正常分娩的,先给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再按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所发生的所发生住院费用,先执行农村孕产妇定额补助500元后,剩余可报销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疾病住院标准执行。(政策解释人:陈洁、邱建霞,县医疗保障局干部,18099402618、13899732999)

39. 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双方农业户口,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的汉族家庭,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方农业一方非农业,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的少数民族家庭,享受一次性奖励1500元;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男方年龄55周岁以上的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离婚家庭享受一次性奖励1500元,丧偶家庭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县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0. 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办理过独生子女证,女方年满45-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每月340元,独生子女伤残(持有3级以上残疾证)的每月270元。女方年满49周岁享受国家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县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1. 计生扩面县奖励制度。本人及配偶均为扩面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按规定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少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并领取《光荣证》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已纳入国家少生快富享受一次性奖励3000元,第二年开始夫妻每人每年奖励720元,直到亡故。扩面县项目享受1440元的家庭,因离婚、丧偶的女方40岁以后继续享受720元,男方不再享受720元。(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县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2.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制度。年龄年满60岁以上,双方是农业户口,家有一个男孩或者两个女孩的,每人每年960元,直至身故。(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县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3. 计划生育系统国家免费项目。农村户籍育龄妇女,上取环享受48元/次补助,查环享受6元/次补助、查孕1元/次补助,结扎享受600元补助,引产享受700元/次补助,皮埋享受150元/次。(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县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4.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双方非农业户口的无业家庭,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女方年龄55周岁,男方年龄60周岁双方各领取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解释人:木尼热,卫健委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科干部,18099517838)

45. 包虫病免费检查治疗。每个患者首次肝包虫住院手术治疗国家一次性补助8000元,术后根据病情免费服用药物1-2疗程(1260元/疗程)。(政策解释人:赵龙,县疾控中心副主任,18997577170)

46. 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100%报销,住院报销90%。(政策解释人:赵龙,县疾控中心副主任,18997577170)

47.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一个孩子免费享受21针次300元左右的国家补贴。(政策解释人:赵龙,县疾控中心副主任,18997577170)

48. 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每个患者一个疗程享受270元左右的药物治疗。(政策解释人:赵龙,县疾控中心副主任,18997577170)

49.残疾人相关补助。

(1)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生活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户、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困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2016年至2019年80元/人.月、2020年100元/人.月。(政策解释人:申文强,县残联干部,13319999911)

(2)万村千乡补助资金。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户口为农村户口,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开的商店、农机修理铺(有营业执照),店面达到60平方以上,2016年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3)从事农牧业的残疾人进行农业用水水费减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农业户口,从事农牧业的农村残疾人按一级二级残疾减免5亩地水费、三级四级残疾减免3亩地水费予以补助;(政策解释人:申文强,县残联干部,13319999911)

(4)农村重度残疾人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策解释人:申文强,县残联干部,13319999911)

(5)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费发放辅助器具。补贴标准:2019年至2020年10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6)重度无业残疾人按“单人户”享受低保政策。城乡低保均按差额补助,城镇低保补助标准465元,补助水平354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每年4000元,补助水平237元;如重度残疾人还可额外再享受22元的补助。(政策解释人:李景梅,县残联干部,13319998098)

(7)为残疾儿童提供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手术及基本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康复救助。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8年13200元/人(手术),12000元/人(康复训练);2019-2020年17000元/人(手术),12000元/人(康复训练)。(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8)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了预防及杜绝视力残疾,属本地户籍的、适合手术的患者均可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8年120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9)残疾人假肢安装。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符合安装条件的残疾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9年2700元/人(大腿),1500元/人(小腿)。(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0)听力残疾人助听器配备及安装。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符合配备条件的残疾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9年按照2000元标准残联补助50%。(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1)贫困精神病人免费住院治疗。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病历没有超过三年,合适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8年400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2)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领取救助卡的精神残疾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8年医保可报的500元/人,医保不可报的900元/人;2019-2020年90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3)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家庭医生),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20年19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4)肢体残疾人免费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环境改造。对已建档立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8年2500元/户,3500元/户。2019年2500元/户;(政策解释人:申文强,县残联干部,13319999911)

(15)肢体残疾人康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对适合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9年2100元/人;2020年3000元/人。(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16)重度肢体、精神、智力残疾人给予“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费。补贴对象:男16-59岁,女16-54岁,肢体一二级、智力残疾人。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年分1000元/人、1500元/人(财政直接支付);2017年-2019年2000元/人(日间照料站),3000元/人(寄宿制托养);(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17)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自主创业(有营业执照)的就业创业残疾人,2020年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18)彩票公益基金(聋耳语训)。3-6岁的学前教育残疾学生(在幼儿园接受教育)。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9年3000元/人。(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19)盲人按摩扶持机构就业。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开按摩机构(有营业执照),2016年补贴标准为20000元/人。(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20)残疾人实用技术及扫盲培训。对有培训意向的残疾人不定期集中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等培训。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年500元/人;2017年250元/人;2018年500元/人;2019年500元/人、1000元/人(扫盲);2020年500元/人。(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21)免费办理残疾人证。属本地户籍符合残疾标准的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居民,2018-2020年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政策解释人:赵伟,县残联干部,13779539818)

(22)生活、生产需要使用机动车的肢体残疾人给予燃油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生活或生产中依靠代步工具的肢体下肢残次人(已购机动车),年限及补贴标准:2016-2019年补贴标准为260元/人。(政策解释人:赵伟,县残联干部,13779539818)

(23)残疾人个体养老补贴。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个体已交纳养老保险的残疾人,2016-2018年补贴标准为750元/人。(政策解释人:申文强,县残联干部,13319999911)

(24)对手足畸形的,适合手术的残疾人免费实施矫正手术。(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25)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听力重度障碍者,年龄在0-12周岁的,适合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人免费实施植入人工耳蜗。(政策解释人:帕丽旦木·那毕别克,县残联干部,18196985338)

50. 全民健康体检工程。从2016年开始,每年为城乡居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按每人100元体检费用标准进行补助。(政策解释人:李乾伟,县卫健委公共卫生科干部,13565228932)

51. 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每位建档立卡患者手术费人均6500元左右,城乡居民报销后,自费部分全部由白内障人光明工程全部补助。(政策解释人:孙周明,县医院综合科主任,13779501386)

52. 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项目。每个新生儿享受遗传性疾病筛查50元补助,听力筛查65元补助。(政策解释人:孙周明,县医院综合科主任,13779501386)

53.基本公共卫生人均经费城乡居民人均享受64.38的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宣讲人:李乾伟,县卫健委公共卫生科干部,13565228932)

54.农村改厕补助达到卫生厕所标准,每户补助600元。(政策解释人:唐艳丽,县卫健委副主任科员,18099810991)

六、生活补助类惠民政策

5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2016年,州直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295元/月,农村低保为206.3元/月;2017年,州直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309元/月,农村低保为221.3元/月;2018年,州直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334元/月,农村低保为245.3元/月;2019年、2020年,州直现行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354元/月,农村低保为237元/月。(政策解释人:马继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15309995069)

56. 农村“四老”四类人员生活补助。2016年补助标准:老党员每月补助350元;老干部每月补助360元,按任职6-9年、10-19年、20年以上分别每月补助560元、660元、760元;老模范按中央、自治区、地州模范等级分别每月补助420元、390元、360元;在乡复员老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的每月补助935元;参战退役军人每月补助5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510元;烈士每月补助1593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月补助450元+服务年限×40元;伤残复员军人每月补助2300元;“四类”人员每月补助350元;2017年补助标准:老党员每月补助470元;老干部每月补助480元,按任职6-9年、10-19年、20年以上分别每月补助680元、780元、880元;老模范按中央、自治区、地州模范等级分别每月补助540元、510元、480元;在乡复员老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的每月补助1135元;参战退役军人每月补助6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600元;烈士每月补助1972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月补助595元+服务年限×40元;伤残复员军人每月补助2450元;“四类”人员每月补助470元;2018年补助标准:老党员每月补助470元;老干部每月补助480元,按任职6-9年、10-19年、20年以上分别每月补助680元、780元、880元;老模范按中央、自治区、地州模范等级分别每月补助540元、510元、480元;在乡复员老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的每月补助1235元;参战退役军人每月补助7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650元;烈士每月补助2120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月补助680元+服务年限×40元;伤残复员军人每月补助2968元;“四类”人员每月补助470元;2019年-2020年补助标准:老党员每月补助1027元;老干部每月补助1037元,按任职6-9年、10-19年、20年以上分别每月补助1237元、1337元、1437元;老模范按中央、自治区、地州模范等级分别每月补助1097元、1067元、1037元;在乡复员老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的每月补助1435元;参战退役军人每月补助7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补助700元;烈士每月补助2332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月补助1235元+服务年限×40元;伤残复员军人每月补助3265元;“四类”人员每月补助470元。(政策解释人:马小梅,县委组织部组织二科副科长,15309990052;老军人:娜孜拉·沙马尔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级主任科员,13519989895)

57.爱国宗教人士生活补贴。2016年2019年7月起,爱国宗教人士任职即可享受生活补贴,伊协会长1620元/月、宗教人士670元/月,从2019年7月起,宗教人士1000元/月;2018年以前,统战对象每人535元/月。(政策解释人:阿布都艾力,县委统战部干部,18099800811)

5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16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600元/月、分散343元/月;2017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600元/月、分散500元/月;2018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520元/月、分散343元/月;2019年、2020年,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集中800元/月、分散500元/月。(政策解释人:马继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15309995069)

59.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临时救助标准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政策解释人:马继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15309995069)

60.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免费体检。80周岁以上(含80岁)老年人享受每月50元基本生活补贴;90岁以上(含90岁)老年人享受每月120元基本生活补贴;100岁(含10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200元基本生活补贴;80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132元的健康体检的费用。(政策解释人:严若丰,县卫健委党委委员,13899789869)

61.孤儿基本生活费。2016年至2018年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900元/月/人、社会散居孤儿600元/月/人予以补贴;2019-2020年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1100元/月/人、社会散居孤儿800元/月/人予以补贴。(政策解释人:马继云,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15309995069)

七、教育类惠民政策

62. 农村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补助。2016年对农村学前幼儿园予以保教费补助600元/生/年,采暖补助140元/生/年,在园幼儿伙食补助1000元/生/年,免费读本经费补助90元/生/年,由自治区直接配发;2017年至今对农村学前幼儿园予以保教费补助1100元/生/年,采暖补助120元/生/年,在园幼儿伙食补助1450元/生/年,免费读本经费补助130元/生/年,由自治区直接配发。

政策解释人:张艳红,县教育局核算资助中心主任,13399996882)

6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补助。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补助公用经费标准:小学600元/生/年,初中800元/生/年,在校寄宿生另外增加200/生/年;采暖费年生均180元/生/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小学生均90元/年、初中生均18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寄宿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125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政策解释人:张艳红,县教育局核算资助中心主任,13399996882)

64.疆内初、高中班经常性经费补助。区内初中班补助7000元/生/年、区内高中班补助8000元/生/年,用于学生在校各项支出。(政策解释人:王秀琴,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18699988690)

65.内地新疆高中班补贴政策。补助10700元/生/年,用于学生在校各项支出。内高班升入省属师范院校学生培养经费补贴7000元/生/年,主要用于免费师范生住宿费、学费及教材费补助。(政策解释人:王秀琴,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18699988690)

66.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补助政策。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2016年至2017年免学杂费标准1200元,2018年至今免学杂费标准1430元;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享受免费教育。2017年春季享受免学费600元,2017年秋季享受免学费600元、住宿费400元、课本费325元,2018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每生每年1200元、住宿费800元、课本费670元;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资助标准为生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分档次补助1000-3000元,可分为2-3档。资助考入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根据自治区下拨资金和人数,一次性发放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疆内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疆外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政策解释人:张艳红,县教育局核算资助中心主任,13399996882)

67.职业教育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免除边境和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住宿费(600元/生/年)、教材费(300元/生/年)。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奖6000元/生/年。(政策解释人:王勇山,县职业技术学校资助专干 15299250201)

68.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自治区全额承担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实习支教等相关费用,按照人年均约5000元标准拨付培养院校。(新疆直属的院校由州教育局签协议,教育部直属的由教育厅签协议

69. “金秋助学”项目。对困难职工、下岗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子女,考入大学的贫困生进行资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00元。(政策解释人:麦尔当,县总工会帮扶专干,18299282814)

70.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籍学生。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烈士、伤残军人家庭及孤儿在内地高校就读学生进行资助,每生每年6000元政策解释人:张艳红,县教育局核算资助中心主任,13399996882)

7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享受低保的贫困子女教育帮扶措施,县财政出资担负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贫困户子女在校就读学费,对大学(含大专及职业教育)教育给予资金补助。资助标准:2016年学前教育每生每年600元,普通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中等职业教育(含中职)每生每年2000元,大专及以上每生每年5000元。2017年中等职业教育(含中职)每生每年2000元,大专及以上每生每年5000元。(政策解释人:张艳红,县教育局核算资助中心主任,13399996882)

72. “爱心一元捐”助学项目。对考入区内外高校的贫困女大学新生进行资助,2017年至2019年一次性资助标准为2000元/人。(政策解释人:索菲艳,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15999478388)

73. “爱心包”援疆资助。2017年援疆省市为贫困学生发放100元/人的“爱心包”(营养包和书包)。(政策解释人:田莉,妇儿工委副主任,13779562818)

74. “爱心天使”助学项目。从2016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爱心天使”助学金,2016年至2018年大专2900-3200元,本科3200-5000元;2019年至2020年3330元/人。(政策解释人:李红,县残联干部,13899742198)

八、就业类惠民政策

75.职业培训补贴。对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城乡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6-2017年,按照职业技能培训A类工种1200元/人、B类工种800元/人、C类工种600元/人、D类工种300元/人、E类工种200元/人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给予补贴;汉语言培训按照100元/人给予补贴。2018年1月1日起,职业技能培训A类工种补贴1500元/人、B类工种补贴1200元/人、C类工种补贴1000元/人、D类工种补贴800元/人、E类工种补贴6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1250元/人,汉语言培训补贴50元/人。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15元/天/人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45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解释人:孙路平,县人社局培训科科长,13119991658)

76.就业见习补贴。2016年至2018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500元)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至今,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增加了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81元)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540.50元)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解释人:林克颖,县人社局就业科干部,18909997878)

77.就业援助金。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政策解释人:吴淑丽,县人社局就业科干部,16609996679)

78.求职创业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800元。(政策解释人:韩秋红,县人社局就业科科长,18999399333)

79.自主创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2000元的创业资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新疆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已享受2000元自主创业补贴人员中,符合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差额8000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解释人:孙路平,县人社局培训科科长,13119991658)

80.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2016年1月-2019年5月,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办理最高额度1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2019年6月至今,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办理最高额度1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贴息执行,第三年不贴息;累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3次。(政策解释人:李梦雨,县人社局就业科干部,13150208191)

81. “靓发屋”微创业就业援助金。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贫困户人员开办“靓发屋”微创业项目,2019年按照人均1万元标准补贴设备资金。(政策解释人:索菲艳,县妇联四级主任科员,15999478388)

九、扶贫政策

82.大病救助商业保险。2020年为每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缴纳75元/人的大病救助商业保险。(政策解释人:王建平,县扶贫办干部,13579737795)

83.扶贫项目扶持。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每户补助生产母牛1头15000元;每户建设棚圈补助15000元;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危旧房改造补助20000元;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庭院经济家禽养殖补助1500元。(政策解释人:凯恩斯,县扶贫办干部,1336999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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