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巩市监企吊处字〔2024〕24-2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巩市监企吊处字〔2024〕24-29号
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企业:
经我局调查,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名单附后)等6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与税务部门核实长期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已注销税务登记,通过巩留县政府网公布了督促企业补报年报或注销登记的公告到期后仍未整改,经我局实地核查未发现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其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连续两年以上未按时进行年报系统查询截图。2.通过巩留县政府网公布督促企业补报年报或注销登记的公告。3.巩留县税务局出具的公司税务纳税情况证明。4.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材料。
本局于2022年3月20日公告送达了《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伊巩市监企听告字〔2024〕24-2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同时,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巩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个月内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规定对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对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名单附后)。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
6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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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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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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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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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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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MA78KR6Q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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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蓝之美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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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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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MA79GR8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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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钧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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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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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328833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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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红太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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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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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32885321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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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鑫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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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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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MA77UER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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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合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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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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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54024MA78C84D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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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盛鑫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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