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我局起草了《巩留县民宿管理办法(草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3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贺文娟
联系电话:0999-5626662
邮箱:2310829548@qq.com
地址:巩留县幸福北路东侧体育中心
附件:《巩留县民宿管理办法(草案)》
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
巩留县民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宿管理与促进条例》,结合巩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利用村(居)民的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等当地闲散资源开办,新建经营用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不包括季节性可移动毡房、活动板房、小区住宅等)。
超过上述民宿规模的,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巩留县人民政府成立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制定促进民宿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民宿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具体负责民宿的发展协调工作,指导产业规划布局,吸引投资经营主体,宣传贯彻等级民宿标准,统筹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和产品推介活动,指导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宿经营主体安装、维护、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依法查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管民宿价格和收费,定期向相关部门推送民宿登记信息。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民宿经营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机制,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加强防疫管理,做好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审查。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宿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接受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
第二章申办程序
第五条由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民宿经营范围,本着“惠民、便民”原则,精简办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民宿在规划、设计、施工、装修前期,应提前向乡镇报备,乡镇对旅游民宿土地和房屋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乡镇及时协调住建、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做好服务指导工作。经乡镇严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七条申请人委托具有房屋鉴定资质中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经营者持结构抗震鉴定结果、功能布局图、装修设计图到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备。
第八条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告知申请人,民宿开办所需条件、申办流程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派出工作人员实地查验,对是否符合民宿申办条件出具鉴定结果。
第九条申请人持当地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鉴定结果及经营场所证明和房屋鉴定报告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涉及餐饮经营的,申请人应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涉及餐饮的不需要办理)。
第十条民宿经营主体完成民宿申办程序,需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到巩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登记备案后,申请参与民宿等级评定。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坚持体系化推动、突出特色化塑造、突出规范化管理、鼓励多元化经营、注重信息化融合,实现旅游惠民,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旅游民宿项目的开发。
第十二条民宿选址应符合《巩留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街区、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充分彰显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
第十三条民宿设计按照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容积率不得大于1.0,庭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庭院面积的30%。民宿经营用房需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总体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单体建筑不超过800平方米且原有房屋进行改造的不超过四层。院落内应有供游客休憩区域面积不低于土地面积的20%,客房须有独立的水,冲式卫生间及淋浴间(条件允许实现干湿分离),客房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四条旅游(民宿)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确定。用途权属为国有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利用现有房屋改建民宿的,需做结构抗震鉴定,鉴定为安全住房的房屋可改造为旅游民宿;危房不允许改造为旅游民宿使用。不应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违章建筑和已纳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等区域内开设旅游民宿经营活动。改建民宿应将绿化面积和庭院面积最大化,容积率最小化。旅游服务设施建设、经营服务活动等应保护好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室外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处理。
第十六条设立在乡镇的民宿100米范围内有乡镇统一规划或自有停车位,城镇民宿应在附近有合理停车位置,停车容量为与客房数量相等或按床位4床/位计算,以两者车位多者为准。
第四章环境设施
第十七条经营场所应具备店招、接待台、入住系统、治安监控系统、客房、室内外休闲区、公共厕所等区域,区域划分合理、美观。经营场所可提供信息查询、小件物品寄存、旅游商品、宣传品、书吧、洗衣等服务,且收费合理。
第十八条客房应配备稳固的床体、软硬适中的床垫,配备双枕,被子应大于床体,布草纺织规格60x60以上,被芯、枕芯应做到整洁干燥、无异味,床单、被套、枕套必须一客一换,清洗消毒;配备衣架、行李架、床头柜、遮光窗帘等家具,配备烧水壶、茶杯、照明灯、氛围灯或床头灯、垃圾桶、一次性拖鞋、烟灰缸(无烟房不配备)、纸巾盒、应急照明等用品。
第十九条地面应经过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墙面瓷砖或其他防水材料墙裙2米以上。应配备花洒、马桶、厕纸架、洗漱台、化妆镜、浴巾架、吹风机、漱口杯(应可以区分)、浴巾、毛巾、地巾、易耗品收纳盒、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香皂或皂液、牙具、梳子、浴帽等用具用品且品质较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第二十条⠼/span>庭院布局应按实用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庭院布局结构,集中或散落式种植草坪、藤本蔷薇、铁线莲、金银花、虞美人、石竹、千屈菜、荷兰菊等花期较长的花卉植物及苹果树、杏树、核桃树等地方特色果树和其他景观树木植物。
第五章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根据《伊犁州直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从事民宿(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
(二)有根据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对民宿(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
(四)遵守旅馆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二十二条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县公安机关提供民宿(网约房)的基本信息,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为安全责任人,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第二十四条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严格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私自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网约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民宿(网约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民宿(网约房)经营者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
为;
(四)向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对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及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六)对民宿(网约房)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外国人住宿的,民宿(网约房)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民宿(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网约房)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发现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于民宿(网约房)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六章消防标准
第二十九条场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特别是夹心苯板作为建筑材料。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各楼层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民宿的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二)当民宿的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时,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三)当民宿的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时,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米,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房间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地下室、客房内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安装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对燃气管线进行检查更换,燃气灶具应选用具备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燃气管线的长度不应超2米,供气阀应选择不可调节供气阀。
第三十二条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疏散走道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建筑外墙、厨房墙面、顶棚和屋面;灶台、烟囱等应按照消防要求采用防火等级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房间内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优先选择网络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绑定手机发挥初期火灾报警功能。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结合自来水管道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头。
第三十四条民宿的灭火器配备应每2具装箱摆放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配备数量按照每25平方米配备一具2公斤干粉灭火器计算,灭火器箱应张贴标识。
第三十五条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每间客房均应按配备手电筒或火灾逃生面罩,并应在门后张贴疏散示意图。
第三十六条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导线的连接部分应牢固可靠。当必需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设大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三十七条民宿的业主(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4.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6.及时报火警,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应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害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七章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民宿场所、从业人员及健康相关产品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有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真实完备。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宜随身携带或在场所内集中保管,便于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第四十条民宿应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GB37488要求,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一条民宿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饮具宜用热力法消毒。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放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有清洗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剂定量配制容器(化学法消毒)、洗消器材和工具。
第四十二条民宿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等公共用品宜按床位数3倍以上配置,枕芯、床罩、床垫配置数量应满足经营需要。民宿不具备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溶巾、浴衣等用品清洗消毒条件的,应选择为社会提供洗涤服务的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应选择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配备专业洗涤烘干设备、洗涤操作规程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洗涤公共用品。与洗涤服务单位签订洗涤合同,建立外送管理台账,有交接验收记录。
第四十三条民宿开展本场所床单、枕套、被套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工作,应设专用洗衣房。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民宿应根据场所种类、规模合理设置清洁物品储藏间,或在场所内清洁区域设置清洁物品储藏区,数量和规模应能满足经营需要;公共用品宜与一次性拖鞋、牙刷、牙膏、肥皂、卫生纸、洗发液、沐浴液等耗损品分间存放;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霉斑和积尘,设置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无病媒生物滋生。
第四十五条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城镇区域和乡镇有排污管网的民宿污水统一截污纳管,不具备管网条件的民宿应设立并将污水排入微型处理池或沉淀池进行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净化器,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四十六条民宿涉及餐饮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
(二)清洗间(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1.5米以上光滑或易清洗墙裙(建议用墙砖或铝塑板),清洗水池不少于3个,分别用于清洗餐具、植物性原料、动物性原料,不得混用水池。
(三)切配烹饪间(厨房)单独室内设置,不得露天敞开设置。配备足够数量的食品加工设备,加工用具应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四)根据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保洁柜及切配操作台等。各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设置食品仓库或食品存放柜,食品仓库配备相应数量的货架。
第八章经营规范
第四十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四十八条民宿经营者有依法纳税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民宿经营者为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旅游民宿经营者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从以下方面落实治安防范职责:
(一)建立住宿登记、来访管理、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游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正常运行;
(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地震、暴风雪、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旅游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建立完善的服务规范制度和流程。
(一)在显眼位置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接待人员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
(三)接待人员熟悉当地文化旅游资源,鼓励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四)接待人员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
(五)接待人员尊重住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住客的合法权益与隐私。
第五十二条民宿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保障消费者健康。
(一)民宿应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潮霉、无异味;
(二)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三)应有防鼠、防虫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十四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五十五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九章服务与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着“简政放权、属地管理、便民服务”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统筹协调本地民宿发展的工作机制,负责当地民宿发展和协调处理、统筹民宿发展的公共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十七条各乡镇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站所,应加强对当地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旅游民宿人才队伍。
第五十八条各乡镇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旅游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各乡镇应加强民宿经营场所的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民宿纳入到巡查范围,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各乡镇应依法加快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及存在规划,为民宿选址建设提供规范依据及服务保障。
第六十一条相关单位发现民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公布的民宿名录进行备注,并向社会公布。
(一)停业已超过30日以上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违反诚信经营原则并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拒不整改的;
(五)受到游客有效旅游投诉的;
(六)设施设备、服务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
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规作出降级、停业整顿、罚款和关停等处罚。
第十章发展促进
第六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采取自筹资金、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投资等方式,建设村庄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管线地埋、垃圾转运、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第六十三条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第六十四条县级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将符合条件的民宿确定为政府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民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