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1
2024年3月19日12时13分,巩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镇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在营业,负责人配合执法工作,经检查,该店为一般销售品商店,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阅读图书》《黄冈学霸试卷》《聚能闯关试卷》《小升初试卷》《司马彦字帖》等5种书籍共计317本,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负责人提供相关证照及进货清单,该场所负责人李已足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54********N1F6K,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与进货清单,执法人员查看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对该商店进行行政处罚。
该商店的经营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500)元整并没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图书317本、没收违法所得0元。
处罚案例2
2024年5月8日13时10分,巩留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伊型州巩留镇某商行进行检查,该场所为小型精品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进门右手边货架上摆放的图书,该场所负责人配合检查工作,执法人员让精品店工作人员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进货单,工作人员只提供了营业执照,经查看经营范围不包括出版物零售活动,也没有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图书进货单,现场发现的图书类型为儿童类,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该单位负责人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对现场用手机进行拍照、拍摄取证,经现场检查(勘验)该商店的经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1、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对该商店进行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并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对该商店进行行政处罚。
1、该商店的经营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参佰(300)元整并没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图书85本。
2、该商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3本侵权复制品图书。
综上两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佰(300)元整、并没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图书85本(其中3本侵权复制品图书)。
中共巩留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