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办〔2021〕35号
各乡镇(片区)、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9]1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临时救助办法》(伊州政办规字[20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关于做好巩留县民政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如下。
一、成立临时救助领导小组
组 长:詹大军(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阿布力孜(县政府副县长)
谭晓军(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组 员:奴赛泰(县民政局局长)
杨 春(县财政局局长)
杨静娥(县残联理事)
贺 玫(县卫健委党组书记)
叶芬玲(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沈 杰(县医保局局长)
齐 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二、工作职责
巩留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群众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类别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类别,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及个人,由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临时救助申请和办理程序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委托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走访核实后先行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并报巩留县民政局备案,做好系统录入、档案归整工作;救助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巩留县民政局“一事一议”进行审批,巩留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存档;救助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由巩留县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审批发放。
对于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申请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在向巩留县民政局报告的同时,均可直接受理,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并根据不同困难类别提交以下材料:
1. 临时救助申请书;
2. 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
3. 刚性支出(因病、因学)等证明材料;
4. 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法律文书;
5. 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县民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员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11月22日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巩留县民政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