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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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关于印发《巩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巩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巩政办2021〕4

各相关部门、单位:

《巩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巩留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日

巩留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法[2019]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巩留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人员资格审核、房屋分配全过程的监督、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及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巩留县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现名:巩留县蝶湖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湖公司”)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负责公租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等。住建局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化建设、抽号分配、档案建立、入住办理、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人员核查清退、房屋调整、日常巡查、动态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保障方式

第八条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人员

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县住建局委托社区(巩留镇)采取按年发放的形式予以发放。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解决城市住房保障对象住房问题,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保障对象,由保障对象自行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第十一条公租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3人户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第十二条多层楼房的房源底层应优先面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保障对象分配。原则上40周岁以上(含满40岁)的家庭配租一至二层房源;40周岁以下30周岁以上(含满30)的家庭配租三至四层房源;30周岁以下至22周岁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五至六层房源。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可以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以家庭申请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以个人(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我县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多个单身居民可采取合租方式申请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十四条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无住房。

2.具有本县城镇户籍,被巩留县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

城镇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低保证;

(3)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无房证明(巩留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查询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二)申请公租房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无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县确定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准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责任单位出具);

(3)租住他人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无房证明(巩留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查询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购车单价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或合同为准)(巩留县车管所查询出具);

8)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出具);

(三)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县无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县确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准入标准。

3.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业单位出具);

3)近六个月缴纳社保证明(巩留县社保局出具);

4)无房证明(巩留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查询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6)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或民政局、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附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购车单价低于10万元(以购车发票或合同为准)(巩留县车管所机动车辆查询出具);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住房、家属、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户的确定标准如下:

(1)以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簿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且住房困难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年满22周岁,与父母亲同户籍且住房困难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第十七条住建局委托社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等部门,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公租房,按照本单位所属处室初审、主管单位复审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向社区(村、片区党工委)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社区(村、片区党工委)收集、汇总、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在辖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

(2)经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村、片区党工委)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最终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轮候对象按规定时间、地点统一参加公开抽号选房。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住建局指定的地点签订《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二十条公租房分配组织实施部门,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分配方案、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住建局或实施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期,轮候期一般为3年。公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房源数量和轮候对象数量,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房源情况。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所在地点等信息;

(2)公租房租金价格、租赁补贴标准;

(3)分配采取的具体方式;

(4)分配过程的相关程序与基本规则;

(5)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租房通过摇号或抽号的方式分配,并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居民和谐共居的要求。具体分配方式县住建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媒体、摇号或抽号代表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六条分配结果确定后,住建局或实施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补贴的,由住建局或实施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20天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取消此次实物配租。

第二十八条公租房承租人因就业、就医、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或互换承租公租房的,县住建局或实施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换。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会同住建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施行差别化的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租金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章使用和正常退出

第三十一条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三十二条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变更住房信息,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租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根据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调整),并按新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本县有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三十六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出公租房:

(1)转借、转租、转让、交由他人居住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公租房主体、承重结构及配套设施设备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9)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住建局(委托实施管理部门)在作出调整、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对调整、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局申诉,住建局在受理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租房。

第三十八条因实物保障终止,需腾退公租房的,承租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年,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

第七章住房使用和物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已建成的公租房应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公租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第四十条县保障房公司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住房及房内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县保障房公司在项目前期应当制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规约,提倡使用前期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并依法约定如下事项:

  1. 物业的基本情况;

  2. 承租人的权利;

  3. 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4. 物业使用原则;

  5. 物业的维修养护;

  6.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规约实施管理部门和承租人在订立《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时一并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四十二条物业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物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广电等服务单位向公租房承租人直接收缴。

    第四十三条公租房项目未分配房源,其物业服务费用、暖气费用、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公租房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由住建局会同发改委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保障房公司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承接公租房项目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提供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内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应及时报告住建局。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建局应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补贴发放等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档案。

第四十九条住建局应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社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住建局及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开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住建局对本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社区、乡镇及承租人单位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负责各自不符合条件承租人的清退工作,配合住建局对公租房的租赁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受托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追究责任:(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租房及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它有关不实信息骗取公租房的,收回公租房,或取消轮候登记。除按市场价补交承租期间租金外,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承租人倒卖、转租公租房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外,记入信用档案,终生不得承租公租房。

第五十五条承租人不符合保障资格,由住建局作出腾退公租房决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住建局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第五十六条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前,必须结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拒不交费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追缴。并对拒不交费的承租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巩留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巩留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巩政办[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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