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法[2019]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
总则、保障对象与保障方式、申请与审核、审核程序、轮候、分配和租金、使用和正常退出、住房使用和物业服务
三、监督管理
住建局应建立公租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补贴发放等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档案。
住建局应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四、法律责任
社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片区党工委、住建局及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开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局对本县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社区、乡镇及承租人单位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负责各自不符合条件承租人的清退工作,配合住建局对公租房的租赁进行动态管理。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受托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追究责任:(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租房及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它有关不实信息骗取公租房的,收回公租房,或取消轮候登记。除按市场价补交承租期间租金外,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承租人倒卖、转租公租房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外,记入信用档案,终生不得承租公租房。
承租人不符合保障资格,由住建局作出腾退公租房决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拒不执行决定的,由住建局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前,必须结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拒不交费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追缴。并对拒不交费的承租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巩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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