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您可以下载填写《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依申请公开申请)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30,16:00-20:00;(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巩留县巩留镇和平三路100号(蝶湖公园北侧)

联系电话:0999-8682005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申请方式

填写《巩留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巩留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巩留县巩留镇和平三路100号(蝶湖公园北侧)

工作时间:

夏季10:00—14:30,16:00-20:00;(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9-8682005

2.信函

收件人名称: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

通信地址:新疆巩留县巩留镇和平三路100号(蝶湖公园北侧)

联系电话:0999-8682005

邮编:835400

其他: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来信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xjglzf@sina.cn)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9-8682005进行确认。

()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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