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规字〔2025〕1号 签发人:阿依登·库麦克
各乡镇人民政府,牛场片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巩留县科技创新项目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巩留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巩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2日
巩留县科技创新项目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符合巩留县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的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规范完善巩留县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根据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县产业发展状况,按照年度计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由巩留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组织实施的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推广示范、创新人才扶持等各类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基本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立项、期间管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县科技创新项目包括重点应用技术研究与技术集成项目、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创新人才发展项目三类计划。县科技局根据我县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应科技计划类别,调整后的计划类别随项目申报指南共同发布。
第五条 巩留县重点应用技术研究与技术集成项目,围绕我县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产业发展部署,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开展重大攻关技术研究,解决产业链中重大创新问题,围绕产业链断点强化技术攻关,支撑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通过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填补我县工业领域空白,形成规模化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补齐我县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关键产品或技术,健全我县重点领域产业链条,推动我县构建重点领域产业全链条一体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巩留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行动计划项目,坚持以围绕县委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以科技创新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立足特色优势产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第七条 巩留县创新人才发展项目,紧紧围绕我县优势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优质农产品精深加工、中药材、医疗教育、生态环境等领域,重点支持一批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支持援疆人才的引进,促进本地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
第九条 县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科技计划。
(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立项评审、中期验收、项目验收等活动。
(三)根据项目实施的情况,负责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四)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项目实施诚信承诺;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管理规定,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接受县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项目相关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项目合同(任务),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接受并配合科技局及受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验数据、档案等的收集、保存,并按要求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是指具备相关专业履历和资格,为科技项目立项、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提供相关领域专业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严格履行职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 19 号)处理。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管理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指南(通知)编制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审定(含财政会商、县分管领导审签)、项目立项(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经费)等环节。
第十六条 项目按照“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采取公开竞争、定向申报(委托)等方式组织,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县委、政府重点部署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项目。
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定向申报(委托)是指县委、政府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相关领域内优势单位集中且组织强度要求较高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或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项目、研究内容不宜公开竞争项目,通过定向申报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基础条件和能力,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须具有与之配备的科技支撑力量,须与自治区级及区外重点高校和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在项目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变更项目或课题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申报按退回处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 3 项的;
(二)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三)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行政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五)有项目申报指南中其他申报限制条件的。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我县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任务需求,结合巩留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安排实际组织研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确定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申报要求以及申报的渠道、时间、方式等。
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经局党组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实行分批发布申报或发布征集通知全年申报,并通过相关官方网站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按照县财政支持方式,科技计划项目主要资助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第二十二条 前补助项目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项目,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订后可拨付财政补助资金50%,完成中期验收后可拨付财政补助资金至80%,完成项目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至100%;财政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项目,可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订后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前补助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受理
项目申报采取线下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单位对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县科技局方能予以受理。
(二)项目评审
县科技局在接到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请后,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估),一般由 3 至 5 名专家单数(其中财务专家至少 1 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立项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评估)。专家推荐意见分为“建议立项”、“建议修改完善后立项”、“不建议立项”三类。专家评审(评估)结论是项目立项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
(三)项目审定
县科技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研究审定,并商县财政局后,形成立项方案提请县分管领导审签。
(四)项目立项
1. 项目计划方案经提请县分管领导审签批准同意后,以县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并予以公告,项目立项及执行期以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签发为准,项目执行期起止时间以月计算。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作为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和拨付财政专项经费的依据。
2. 项目申报的预算与下达的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调整预算。
3. 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下达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县科技局)、乙方(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4. 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签订后 60 日内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5. 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任务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县科技局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撤销申请。
6. 未立项的项目由县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向申报单位反馈。
(七)财政专项经费拨付
县科技局、财政局依照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文件拨付项目财政专项经费。项目财政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和管理活动,经费管理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 号)及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立项环节,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科技局按照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拨付后补助经费,经费使用按照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急程序。县委、政府交办需要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应用技术研究与技术集成专项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章 项目期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科技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计划实施好项目,及时向县科技局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签订半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进行变更。
项目实施期内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如因不可抗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县科技局审批;项目实施期内对承担单位名称等变更且不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由承担单位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实施期的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报县科技局审批。对于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仅对已拨付财政专项经费进行财务验收,未拨付经费将不再拨付。对于申请延期的项目,只可延期一次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报须在合同书(任务书)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后,项目整体同步延期。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的重大调整,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项目必须停止执行的,县科技局应作出项目撤销决定。
(一)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财经纪律等,情节严重的;
(三)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
(四)承担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配合项目管理,或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六)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经认定有严重问题的。
对项目撤销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实施、经论证可以停止执行的,承担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县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运行或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关系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变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按期完成的;
(六)由于其他非主观故意和客观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七)承担单位在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期到期 6 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八)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上规定之情形的,承担单位未主动申请项目终止,县科技局经研究或论证后认定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可强制终止项目实施;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根据具体情况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原渠道返还全部财政专项经费。被终止的并已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县科技局批复后,将尚未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专项经费按原渠道缴回。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的验收工作。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合并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三十七条 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验收,可不再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依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实行审核验收。
第三十八条 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在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度进行项目中期验收,由县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中期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三十九条 中期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项目,可正常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并正常开展项目。
第四十条 中期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项目,由县科技局立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并不予拨付后续补助资金,经整改后能正常进行项目,在整改到位后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在规定整改期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项目,按照“不通过验收”项目处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遵循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期限到期后6 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 3 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县科技局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验收材料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 3 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将完善后的全套纸质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县科技局盖章;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成果或效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专业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四十三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财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致使财务验收不通过的;
(二)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的;总体上完成合同书(任务书)指标不到 70%的;
(三)验收结论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的;
(四)拒不提交、整改验收材料或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五)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未按相关规定报批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验收的,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延期后,按项目延期批复完成时限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执行期到期满 6 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资金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的财政专项经费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县科技局核查审批后,完成相关后续工作,项目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专项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因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不列入科研失信记录。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考核指标和任务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失去必要性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主动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专项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客观原因。
第四十八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项目验收后,承担单位须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巩留县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